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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以史为鉴

1998-01-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郑秦1943年生,北京市人,1965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历史学硕士、法学博士。主要著作有《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史》、《清律的制定和运行》等。

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了出来,您作为法律史专家,能否从历史的角度谈谈法的本来意义?

郑:治国必然有法,法和国家是同时存在的。按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之前,人类的行为规则属于习惯、纪律。甲骨文、金文中已有法字,其字意是,主持公正、平之如水、统一行动,以去邪恶。赋予法这样的意义,说明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希望有一个共同遵行的行为规则,因而对法有共同的要求。作为行为规则,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没有它,社会不能运转。因此,历代治国者都把法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周礼》把国家机构分为六个职能部门: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其中秋官又称大司寇,即掌管司法、刑律的官。

夏:我国历史上主流的法观念是什么?

郑:倡导法最强烈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如申不害、商鞅、韩非等。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论六家要旨,认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商鞅、韩非等人的思想基本可分为四个方面:1.圣人立法,专制独断;2.严刑峻罚,以法制民;3.定分(纷)止争,以法为准;4.禁恶止乱,治国安民。这四条总起来说,法律是由圣人制定的、少数人执行的、用以管理社会的强制性规范。法家的观点对后人影响很大。除法家外,儒家从孔、孟开始到后来的汉儒也都不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孔子主张“先教后诛”,可见儒家是把教化礼乐当作更重要的调整人们之间行为关系的手段。汉、唐以后,儒法实际上已经合流,形成了一种综合性的法观念,外儒内法。“法为盛世所不取,为治世所不弃”的传统观念流行了两千多年。

夏:历史上法制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郑: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制主要有两个特点:首先,法把整个社会一分为二,即立法者、执法者和治于法之下的广大人民。最高的立法者是皇帝,掌握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秦汉以后,历代法典都用皇帝名义颁布。宋以后,全国死刑案件都由皇帝最终裁决。从唐律到大清律,地方官判案时,都要以它为根据,否则不能上报案件。然而,在专制制度下,法只是官僚阶层掌握的一种权力。在这样的体制下,地方各级长官是皇帝的执法者,也是地方的法律权威,这就必然产生权大于法的不良后果。其次,法又是专制社会的平衡物。从总体讲,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都认为应该有法。但在封建社会,掌权者与执法者都想把权力用到极限,这就要求以法的形式对他们作些限制。历代比较开明的统治者都比较重视法治,如汉高祖有约法三章,朱元璋制定了《大明律》,康熙认为“一代之兴必有一代之法”。

夏:从封建专制下的法律进入到现代民主制度下的法律是从权力时代到权利时代的转变,在中国历史上这种转变的具体情形怎样?

郑:在我国历史上,这种转变是从清末开始的。100多年来,许多仁人志士在努力寻找一条法制进步的道路,其间进步、反进步的斗争十分激烈。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制定法律近百部,连公司法、破产法都有,多数是照搬日本的,但当时中国的社会发展还处于从封建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转型初期,加之此后中国社会动荡不宁,因而,这些法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没有产生多大影响。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迎来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尤其是当前的市场经济建设必将对中国深厚的社会传统产生强大冲击,并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创造坚实的基础和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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